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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資質

tengmeitengmei 資質資訊 2024-05-30 51 0

如何申請混凝土拌和站實驗室資質

混凝土攪拌站資質辦理流程:預拌商品混凝土攪拌站需要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機構代碼證、環(huán)評、計量認證、建筑企業(yè)資質證、砼專項實驗室資質。

環(huán)評到環(huán)保局,計量認證要到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建筑企業(yè)資質證和砼專項實驗室資質要到省建設廳預拌商品混凝土攪拌站專業(yè)企業(yè)資質分為二級、三級。以下對投資混凝土攪拌站二、三級資質做下詳細的介紹。

搭建一套混凝土境拌站同開辦其它企業(yè)一樣,要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證;到環(huán)保部門進行環(huán)境評估;到質量技術監(jiān)管部冂進行計量認證;建筑企業(yè)資質證、砼專項實驗室資質證要到省市建設廳。

同時要到土地部冂辦理土地使用或租貨等相關手續(xù),只有以上資質和許可證全部具備并符合有關要求才能搭建混凝土攪拌站,才能生產(chǎn)和岀售混凝土。

擴展資料

混凝土攪拌站是與建筑行業(yè)相關的企業(yè),是產(chǎn)、供、銷、售后服務的產(chǎn)業(yè)。用于混凝土產(chǎn)品不能存儲的特點。所以,混凝土攪拌站在企業(yè)內部設置上:

1、設立業(yè)務部門,負責業(yè)務的承攬、合同的簽訂,現(xiàn)場的售后服務以及貨款的收繳等;

2、設立生產(chǎn)部門,主要負責生產(chǎn)任務的落實和調度;

3、設立設備檢修部門,主要負責設備的日常維護和設備的定期檢修;

4、設立企業(yè)可根據(jù)業(yè)務量的大小,單獨或綜合設立人力、財務、統(tǒng)計、等管理部門;

5、設立專門的實驗室,負責攪拌站混凝土質量的檢測;

6、如有需要企業(yè)要有獨立的車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混凝土攪拌站

參考資料來源:住建部—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不含特級資質)

實驗室資質認定需要哪些要求

整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就是要求,具體可以去看看文本

4.1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4.1.1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其所在的組織應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shù)據(jù)、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經(jīng)所在法人單位授權。

4.1.2檢驗檢測機構應明確其組織結構及質量管理、技術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間的關系。

4.1.3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yè)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4.1.4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維護其公正和誠信的程序。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不受來自內外部的、不正當?shù)纳虡I(yè)、財務和其他方面的壓力和影響,確保檢驗檢測數(shù)據(jù)、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和可追溯。若檢驗檢測機構所在的單位還從事檢驗檢測以外的活動,應識別并采取措施避免潛在的利益沖突。檢驗檢測機構不得使用同時在兩個及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yè)的人員。

4.1.5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保護客戶秘密和所有權的程序,該程序應包括保護電子存儲和傳輸結果信息的要求。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對其在檢驗檢測活動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并制定和實施相應的保密措施。

4.2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4.2.1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人員管理程序,對人員資格確認、任用、授權和能力保持等進行規(guī)范管理。檢驗檢測機構應與其人員建立勞動或錄用關系,明確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任職要求和工作關系,使其滿足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權力和資源,履行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xù)改進管理體系的職責。

4.2.2檢驗檢測機構的最高管理者應履行其對管理體系中的領導作用和承諾:負責管理體系的建立和有效運行;確保制定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確保管理體系要求融入檢驗檢測的全過程;確保管理體系所需的資源;確保管理體系實現(xiàn)其預期結果;滿足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和客戶要求;提升客戶滿意度;運用過程方法建立管理體系和分析風險、機遇;組織質量管理體系的管理評審。

4.2.3檢驗檢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相關專業(yè)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全面負責技術運作;質量負責人應確保質量管理體系得到實施和保持;應指定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

4.2.4檢驗檢測機構的授權簽字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相關專業(yè)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并經(jīng)資質認定部門批準。非授權簽字人不得簽發(fā)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

4.2.5檢驗檢測機構應對抽樣、操作設備、檢驗檢測、簽發(fā)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以及提出意見和解釋的人員,依據(jù)相應的教育、培訓、技能和經(jīng)驗進行能力確認并持證上崗。應由熟悉檢驗檢測目的、程序、方法和結果評價的人員,對檢驗檢測人員包括實習員工進行監(jiān)督。

4.2.6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人員培訓程序,確定人員的教育和培訓目標,明確培訓需求和實施人員培訓,并評價這些培訓活動的有效性。培訓計劃應適應檢驗檢測機構當前和預期的任務。

4.2.7檢驗檢測機構應保留技術人員的相關資格、能力確認、授權、教育、培訓和監(jiān)督的記錄,并包含授權和能力確認的日期。

4.3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huán)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

4.3.1檢驗檢測機構應具有滿足相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或者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場所,包括固定的、臨時的、可移動的或多個地點的場所。

4.3.2檢驗檢測機構應確保其工作環(huán)境滿足檢驗檢測的要求。檢驗檢測機構在固定場所以外進行檢驗檢測或抽樣時,應提出相應的控制要求,以確保環(huán)境條件滿足檢驗檢測標準或者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

4.3.3檢驗檢測標準或者技術規(guī)范對環(huán)境條件有要求時或環(huán)境條件影響檢驗檢測結果時,應監(jiān)測、控制和記錄環(huán)境條件。當環(huán)境條件不利于檢驗檢測的開展時,應停止檢驗檢測活動。

4.3.4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檢驗檢測場所的內務管理程序,該程序應考慮安全和環(huán)境的因素。檢驗檢測機構應將不相容活動的相鄰區(qū)域進行有效隔離,應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擾或者交叉污染,對影響檢驗檢測質量的區(qū)域的使用和進入加以控制,并根據(jù)特定情況確定控制的范圍。

4.4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

4.4.1檢驗檢測機構應配備滿足檢驗檢測(包括抽樣、物品制備、數(shù)據(jù)處理與分析)要求的設備和設施。用于檢驗檢測的設施,應有利于檢驗檢測工作的正常開展。檢驗檢測機構使用非本機構的設備時,應確保滿足本準則要求。

4.4.2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檢驗檢測設備和設施管理程序,以確保設備和設施的配置、維護和使用滿足檢驗檢測工作要求。

4.4.3檢驗檢測機構應對檢驗檢測結果、抽樣結果的準確性或有效性有顯著影響的設備,包括用于測量環(huán)境條件等輔助測量設備有計劃地實施檢定或校準。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應采用檢定或校準等方式,以確認其是否滿足檢驗檢測的要求,并標識其狀態(tài)。

針對校準結果產(chǎn)生的修正信息,檢驗檢測機構應確保在其檢測結果及相關記錄中加以利用并備份和更新。檢驗檢測設備包括硬件和軟件應得到保護,以避免出現(xiàn)致使檢驗檢測結果失效的調整。檢驗檢測機構的參考標準應滿足溯源要求。無法溯源到國家或國際測量標準時,檢驗檢測機構應保留檢驗檢測結果相關性或準確性的證據(jù)。

當需要利用期間核查以保持設備檢定或校準狀態(tài)的可信度時,應建立和保持相關的程序。

4.4.4檢驗檢測機構應保存對檢驗檢測具有影響的設備及其軟件的記錄。用于檢驗檢測并對結果有影響的設備及其軟件,如可能,應加以唯一性標識。檢驗檢測設備應由經(jīng)過授權的人員操作并對其進行正常維護。若設備脫離了檢驗檢測機構的直接控制,應確保該設備返回后,在使用前對其功能和檢定、校準狀態(tài)進行核查。

4.4.5設備出現(xiàn)故障或者異常時,檢驗檢測機構應采取相應措施,如停止使用、隔離或加貼停用標簽、標記,直至修復并通過檢定、校準或核查表明設備能正常工作為止。應核查這些缺陷或超出規(guī)定限度對以前檢驗檢測結果的影響。

4.4.6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標準物質管理程序。可能時,標準物質應溯源到SI單位或有證標準物質。檢驗檢測機構應根據(jù)程序對標準物質進行期間核查。

4.5具有并有效運行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管理體系。

4.5.1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實施和保持與其活動范圍相適應的管理體系,應將其政策、制度、計劃、程序和指導書制訂成文件,管理體系文件應傳達至有關人員,并被其獲取、理解、執(zhí)行。

4.5.2檢驗檢測機構應闡明質量方針,應制定質量目標,并在管理評審時予以評審。

4.5.3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體系的內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確文件的批準、發(fā)布、標識、變更和廢止,防止使用無效、作廢的文件。

4.5.4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評審客戶要求、標書、合同的程序。對要求、標書、合同的偏離、變更應征得客戶同意并通知相關人員。

4.5.5檢驗檢測機構需分包檢驗檢測項目時,應分包給依法取得資質認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具體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應當事先取得委托人書面同意,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應體現(xiàn)分包項目,并予以標注。

4.5.6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選擇和購買對檢驗檢測質量有影響的服務和供應品的程序。明確服務、供應品、試劑、消耗材料的購買、驗收、存儲的要求,并保存對供應商的評價記錄和合格供應商名單。

4.5.7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服務客戶的程序。保持與客戶溝通,跟蹤對客戶需求的滿足,以及允許客戶或其代表合理進入為其檢驗檢測的相關區(qū)域觀察。

4.5.8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處理投訴的程序。明確對投訴的接收、確認、調查和處理職責,并采取回避措施。

4.5.9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出現(xiàn)不符合的處理程序,明確對不符合的評價、決定不符合是否可接受、糾正不符合、批準恢復被停止的工作的責任和權力。必要時,通知客戶并取消工作。該程序包含檢驗檢測前中后全過程。

4.5.10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在識別出不符合時,采取糾正措施的程序;當發(fā)現(xiàn)潛在不符合時,應采取預防措施。檢驗檢測機構應通過實施質量方針、質量目標,應用審核結果、數(shù)據(jù)分析、糾正措施、預防措施、管理評審來持續(xù)改進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4.5.11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記錄管理程序,確保記錄的標識、貯存、保護、檢索、保留和處置符合要求。

4.5.12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管理體系內部審核的程序,以便驗證其運作是否符合管理體系和本準則的要求,管理體系是否得到有效的實施和保持。內部審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質量負責人策劃內審并制定審核方案。內審員須經(jīng)過培訓,具備相應資格,內審員應獨立于被審核的活動。檢驗檢測機構應:

a)依據(jù)有關過程的重要性、對檢驗檢測機構產(chǎn)生影響的變化和以往的審核結果,策劃、制定、實施和保持審核方案,審核方案包括頻次、方法、職責、策劃要求和報告;

b)規(guī)定每次審核的審核準則和范圍;

c)選擇審核員并實施審核;

d)確保將審核結果報告給相關管理者;

e)及時采取適當?shù)募m正和糾正措施;

f)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作為實施審核方案以及做出審核結果的證據(jù)。

4.5.13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管理評審的程序。管理評審通常12個月一次,由最高管理者負責。最高管理者應確保管理評審后,得出的相應變更或改進措施予以實施,確保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應保留管理評審的記錄。管理評審輸入應包括以下信息:

a)以往管理評審所采取措施的情況;

b)與管理體系相關的內外部因素的變化;

c)客戶滿意度、投訴和相關方的反饋;

d)質量目標實現(xiàn)程度;

e)政策和程序的適用性;

f)管理和監(jiān)督人員的報告;

g)內外部審核的結果;

h)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i)檢驗檢測機構間比對或能力驗證的結果;

j)工作量和工作類型的變化;

k)資源的充分性;

l)應對風險和機遇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m)改進建議;

n)其他相關因素,如質量控制活動、員工培訓。

管理評審輸出應包括以下內容:

a)改進措施;

b)管理體系所需的變更;

c)資源需求。

4.5.14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檢驗檢測方法控制程序。檢驗檢測方法包括標準方法、非標準方法(含自制方法)。應優(yōu)先使用標準方法,并確保使用標準的有效版本。在使用標準方法前,應進行證實。在使用非標準方法(含自制方法)前,應進行確認。檢驗檢測機構應跟蹤方法的變化,并重新進行證實或確認。必要時檢驗檢測機構應制定作業(yè)指導書。如確需方法偏離,應有文件規(guī)定,經(jīng)技術判斷和批準,并征得客戶同意。當客戶建議的方法不適合或已過期時,應通知客戶。

非標準方法(含自制方法)的使用,應事先征得客戶同意,并告知客戶相關方法可能存在的風險。需要時,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開發(fā)自制方法控制程序,自制方法應經(jīng)確認。

4.5.15檢驗檢測機構應根據(jù)需要建立和保持應用評定測量不確定度的程序。

4.5.16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媒介上的數(shù)據(jù)予以保護,應對計算和數(shù)據(jù)轉移進行系統(tǒng)和適當?shù)貦z查。當利用計算機或自動化設備對檢驗檢測數(shù)據(jù)進行采集、處理、記錄、報告、存儲或檢索時,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保護數(shù)據(jù)完整性和安全性的程序。自行開發(fā)的計算機軟件應形成文件,使用前確認其適用性,并進行定期、改變或升級后的再確認。維護計算機和自動設備以確保其功能正常。

4.5.17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抽樣控制程序。抽樣計劃應根據(jù)適當?shù)慕y(tǒng)計方法制定,抽樣應確保檢驗檢測結果的有效性。當客戶對抽樣程序有偏離的要求時,應予以詳細記錄,同時告知相關人員。

4.5.18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樣品管理程序,以保護樣品的完整性并為客戶保密。檢驗檢測機構應有樣品的標識系統(tǒng),并在檢驗檢測整個期間保留該標識。在接收樣品時,應記錄樣品的異常情況或記錄對檢驗檢測方法的偏離。樣品在運輸、接收、制備、處置、存儲過程中應予以控制和記錄。當樣品需要存放或養(yǎng)護時,應保持、監(jiān)控和記錄環(huán)境條件。

4.5.19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質量控制程序,定期參加能力驗證或機構之間比對。通過分析質量控制的數(shù)據(jù),當發(fā)現(xiàn)偏離預先判據(jù)時,應采取有計劃的措施來糾正出現(xiàn)的問題,防止出現(xiàn)錯誤的結果。質量控制應有適當?shù)姆椒ê陀媱澆⒓右栽u價。

4.5.20檢驗檢測機構應準確、清晰、明確、客觀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并符合檢驗檢測方法的規(guī)定。結果通常應以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形式發(fā)出。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應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標題;

b)標注資質認定標志,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適用時);

c)檢驗檢測機構的名稱和地址,檢驗檢測的地點(如果與檢驗檢測機構的地址不同);

d)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唯一性標識(如系列號)和每一頁上的標識,以確保能夠識別該頁是屬于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結束的清晰標識;

e)客戶的名稱和地址(適用時);

f)對所使用檢驗檢測方法的識別;

g)檢驗檢測樣品的狀態(tài)描述和標識;

h)對檢驗檢測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有重大影響時,注明樣品的接收日期和進行檢驗檢測的日期;

i)對檢驗檢測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有影響時,提供檢驗檢測機構或其他機構所用的抽樣計劃和程序的說明;

j)檢驗檢測檢報告或證書的批準人;

k)檢驗檢測結果的測量單位(適用時);

l)檢驗檢測機構接受委托送檢的,其檢驗檢測數(shù)據(jù)、結果僅證明所檢驗檢測樣品的符合性情況。

4.5.21當需對檢驗檢測結果進行說明時,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中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a)對檢驗檢測方法的偏離、增加或刪減,以及特定檢驗檢測條件的信息,如環(huán)境條件;

b)適用時,給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規(guī)范的聲明;

c)適用時,評定測量不確定度的聲明。當不確定度與檢測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有關,或客戶的指令中有要求,或當對測量結果依據(jù)規(guī)范的限制進行符合性判定時,需要提供有關不確定度的信息;

d)適用且需要時,提出意見和解釋;

e)特定檢驗檢測方法或客戶所要求的附加信息。

4.5.22當檢驗檢測機構從事抽樣檢驗檢測時,應有完整、充分的信息支撐其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

4.5.23當需要對報告或證書做出意見和解釋時,檢驗檢測機構應將意見和解釋的依據(jù)形成文件。意見和解釋應在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中清晰標注。

4.5.24當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包含了由分包方出具的檢驗檢測結果時,這些結果應予以清晰標明。

4.5.25當用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或電磁方式傳送檢驗檢測結果時,應滿足本準則對數(shù)據(jù)控制的要求。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格式應設計為適用于所進行的各種檢驗檢測類型,并盡量減小產(chǎn)生誤解或誤用的可能性。

4.5.26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簽發(fā)后,若有更正或增補應予以記錄。修訂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應標明所代替的報告或證書,并注以唯一性標識。

4.5.27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報告或證書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報告或證書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4.6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者標準、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的特殊要求

特定領域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符合國家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或者技術規(guī)范,針對不同行業(yè)和領域的特殊性,制定和發(fā)布的評審補充要求。

實驗室資質有幾種類型

實驗室資質有ISO17025(中國合格評定委員會發(fā)證),CMA(省質量監(jiān)督局發(fā)證),ISO15189(醫(yī)學CNAS),ISO17020(外事檢測CNAS)四種類型。

為社會提供公證數(shù)據(jù)的產(chǎn)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jīng)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這種考核稱為實驗室資質認定(計量認證)。實驗室資質認定(計量認證)是我國通過計量立法,對為社會出具公證數(shù)據(jù)的檢驗機構(實驗室)進行強制考核的一種手段,也可以說是具有中國特點的政府對實驗室的強制認可。經(jīng)實驗室資質認定(計量認證)合格的產(chǎn)品質量檢驗機構所提供的數(shù)據(jù),用于貿(mào)易出證、產(chǎn)品質量評價、成果鑒定作為公證數(shù)據(jù),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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